稽查封条监控阀门章丘供热公司警企联合

自年11月15日供暖以来,章丘供热公司围绕“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满意度”的工作目标,提前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正式供暖20天来,供热效果明显提升,保障了居民用暖秩序。但有极少数市民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已用暖但尚未缴费、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管道泵或从供热系统持续排放热水等违规用热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此问题,章丘供热公司开展全面供暖稽查,维护广大用热户权益,确保供暖正常运行。

供暖稽查在行动

一旦查实盗暖行为将严处

为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保护供热企业和缴费市民的合法权益,近日,章丘供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今年既不缴费又不报停的用户逐家逐户一律关闭锁控阀,并加贴供热稽查专用封条;对擅自开启供热阀门进行盗用暖的,依法拆除供热设施,对严重违法的,保留追缴用热欠费和追究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

据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盗用热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组现场取证后,供热企业截断入户用热管道。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按盗窃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物价局对涉案价值作出认定,涉案价值在元以下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案价值在元以上的。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户私安暖气管道泵

影响全小区热流量平衡

11月29日,供热公司接到群众举报,明珠小区北区一用户疑似在家中私自安装了管道泵。公司立即安排客服稽查人员和供热二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查看,确认该用户家中存在私接管道泵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小区内供热二网的流量平衡,直接影响到其他居民取暖,在对该用户讲解相关供热常识及窃热违法后,现场责令其拆除了管道泵。

“冬天气温比较低,谁的家里都有老人孩子,一直以来我们单元都是暖气片供热。现在有的居民家中已经改为地暖了,再加上了管道泵,导致其他居民家中隔三岔五停暖,如果相关单位不进行整治,我们单元的其他居民怎么过冬啊?”宫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

对此,供热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等行为。“这位居民在家中私自安装管道泵属于违规行为。每个小区、每家每户的用热量和相关参数我们都根据楼层高度、建筑面积精确设计过。居民一旦私自加装管道泵,其单元楼的流量平衡就容易被打破,不但会导致小区内供暖二网的流量不平衡,热水不均,而且部分用户家中会出现温度过低等现象。”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从章丘供热公司获悉,除了私自安装了管道泵的问题,目前还存在擅自接通、开通供热设施盗用热的;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的;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的;擅自在家中供热设施上加装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

供热稽查将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严格执行

对于安装管道泵或持续恶意放水的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组现场取证后,供热企业拆除管道泵和放水设施。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公用事业局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供热系统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局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私自在家中用热设施上安装暖气换热器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组现场取证后,供热企业坚决予以拆除。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公用事业局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城市供水水质污染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盗用热等违法用热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还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第一举报人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举报。

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1、已用热但尚未缴纳采暖费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用热行为。

这种行为一是严重侵害了缴费用户的合法权益。比如,一幢楼有30户居民,20户缴费供暖,其余未缴费的10户中,有5户违法盗用热,就会由于热量流失影响整幢楼的供暖效果,对合法用户的利益造成伤害。这种盗用热行为实际上就是用合法用户交的钱让这些“逃费”用户免费取暖,对合法缴费用户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如果不严厉打击,在社会上将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热秩序。二是严重侵害了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算一笔账,一家按平方米计算,乘上取暖费20.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就是损失多元。如果不坚决遏制住这种不法行为,供热单位还要为这些用户供暖,一反一复,实际损失是双倍的。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用热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居民认为不缴费用暖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这已涉及到盗窃财物价值已经超过元的标准。

2、从供热系统中恶意持续排放热水的行为。

每年冬季供暖正式开始前,我们都会进行冷态调试和热态调试,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可以从暖气片中放水排气,让水在系统中循环起来。但供暖正式开始后,整个供热系统已经形成一个稳定的循环系统,原则上是不允许从系统中放水的,更要杜绝恶意持续排放热水。但是近年来部分居民从暖气片上安装放水设施,恶意持续排放热水,用来洗衣服、冲厕所、涮拖把。这样做,一方面是暖气片里的水是做过处理的软化水,里面含有防腐、除垢剂,如果使用这种软化水,会污染室内环境,有害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供热系统是一个密闭的恒定循环系统,放水就对系统泄压,导致系统亏水或形成气塞,保证不了系统正常运行压力,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一旦放水,换热站必须不停的往系统中注入冷水,以维持管网工作压力,对补充的冷水需要再加热,消耗大量热能,造成供水温度降低。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上下楼层、整栋楼、整个小区,乃至整个城区用户的用热效果。

据统计,目前供热公司各换热站一天的补水量就达到1万方,其中因小区内部老旧管网漏水方,用户从暖气片中放水方。换热站把这1万方冷水加热到正常的供热温度,一天消耗的热吉焦费用是3万元,水费是2万元,一个供热季算下来大约在余万元。对于这种行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所以这也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

3、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管道泵的行为。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主要危害是破坏整个系统的水力平衡,致使周边用户的供热效果受到影响,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用热权益。同时,安装管道泵会产生较大噪音,特别是晚上不间断使用,会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可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4、私自在家中用热设施上安装暖气换热器的行为。

暖气换热器外观和普通暖气片相似,上方左右两端各有两个接口,分别连通家中的暖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利用暖气加压换热原理使用暖气管里的热水来进行日常使用。这种换热器的换热量达到80%,比如说暖气水温度为50摄氏度,出水温度就是大约40摄氏度。首先这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相关部门可依照《山东省供热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违法用热行为会因暖气换热器中的管道漏水而导致高压力的暖气水直接进入自来水管网,污染居民的饮用水,一旦进入城市供水主管网,还会影响整个城市集中供水的水质安全,伤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并且由于这种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如果大量使用、长时间使用,管道锈蚀会越来越严重,发生污染供水水质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次数会越来越多,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再整治,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会更重,难度会更大,必须从现在开始严厉打击,坚决遏制住这种不良势头的进一步蔓延,这种违法用热行为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进行论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记者石剑芳通讯员景义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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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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