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合作区政策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求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打造深港专业服务业合作发展高地,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限: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含)内。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chenhong1

qh.sz.gov.cn

联系陈女士,

0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打造深港专业服务业合作发展高地,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业机构”)。

上述专业服务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最近一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三)申请支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本办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每家专业服务业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万元(不包括第十八条)。

第九条对促进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专业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的10%,且支持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金额的25%。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申请类别标准的1.2倍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与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一致。

02第二章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发展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一)由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由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由获得前海管理局备案的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对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30万元:

(一)外国合法成立的专业服务业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依照香港法例注册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依照澳门法律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对上一年度开展有利于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或国际化发展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赛事、时尚文化活动等重大会议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实际会议活动费用的30%给予主办单位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03第三章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对新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由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机构设立的子公司。

第十七条培育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做大做强。

(一)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经营增长支持,上一年度利润总额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利润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为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八条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给予每年最高0万元的团队贡献支持。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万元。

(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0万元贡献扶持。

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扶持时报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扶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

第十九条第十八条所称核心团队成员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符合第十八条情形的机构全职工作;

(二)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或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由机构自主认定,以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04第四章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香港与内地影视业合作发展。

(一)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下同)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9:30-22:00,下同)首播的,可给予制作机构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万元支持;在央视其他频道或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8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50万元支持;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视频网站首播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万元。

(二)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或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国产影片,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可按票房收入的2%给予制作机构或发行机构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万元。

(三)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上一年度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给予制作机构20万元的立项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一条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促进影视与科技融合发展。

(一)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参与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参与作品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可给予15万元支持。

(二)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按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影视后期制作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二条支持精品演艺作品的创作和展演。

(一)对年1月1日后首演且单个作品一年内演出票房收入万元以上的原创演艺作品(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戏曲,下同),可给予第一出品机构1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万元以上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家出品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境外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进行境内首演的引进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10万元;对上一年度引进国家优秀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演出的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5万元。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香港艺术院团到前海合作区专场跨境演出的引进机构,可按每场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三条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为准)且于年1月1日后进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可按正式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的5%给予运营机构支持,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四条鼓励设计师工作室集聚发展。获得国际国内重要设计奖项的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股50%以上的法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择优申请,不可重复享受。

05第五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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