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宋代对御史台的监督网络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君主的直接监督,君主授权下中书、尚书省等中央部门实施的监督,以及台官之间的互相监督。在这三个层次中,君主处于监督层级的顶端。
诏令是君主监督的主要的也是为常态化的一种方式,君主可以援引先朝敕令,或者新颁诏旨对御史台进行监督和协调。
宋钦宗诏令的三种类型
这些诏令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首先,是诫勉型诏令。主要是对台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进行原则性的宣戒。这类诏书虽然援引经义,行文正正堂堂,不过总体说来往往流于空泛,通常只能起到一种舆论导向的作用,实际效果较为有限。
其次,是指令型诏令。该类诏令主要是对御史台的监察活动发出具体指示。这类诏令在君主监督御史台的过程中,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
宋代诏令全集对御史台的考绩也是宋代君主监控御史台的重要手段,由于考绩通常对于台官的宦海沉浮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考绩可以说是对台官相当有影响力的一种监督手段。
真宗在天禧诏书中明令:台谏每月需一员奏事。元丰六察法施行后,又要求台官逐旬具弹奏过事件奏闻,元祐一度改为季奏,元符初年又依元丰法。南宋绍兴时则规定:台官每月必请对,察官每月一言事,否则谓之失职。
宋真宗御宝印纸制度
御宝印纸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制度,某种程度上说它和现代税政机关,通过发票确定企业经营量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一制度起源于唐代,在那时朝廷就以特定用纸供台官书写弹章,作为考课台官的依据之一。宋代袭用了唐代的成法。
天禧二年,三院御史已用御宝印纸誊录弹章。通过御宝印纸的发放和回收,君主大致可以了解台官工作的勤勉程度。
御史台御宝印纸主要是让君主了解台官工作量的多少,但是却不能反映御史的工作质量。为此,仁宗时,在禁中设立台谏章奏簿,经常翻阅,同时还命令中书设置台谏言事簿,既作为考绩御史台台官的方式,同时又可作为台官与君主、宰执之间的沟通渠道。
不过台谏章奏簿和言事簿,其先主要针对的是御史台中的言事官,发展至后来,察官所举劾的重大察案也须奏禀朝旨上簿。
宋仁宗中书省主要职责
中书省在北宋初年并没有多少权力,其当时的主要职责是主管郊祀,皇帝册文等,元丰改制,始专司取旨出令,方成为真正的实权机关。不过其对御史台监督的权力却是在元丰改制之前便已经取得了。
中书省对御史台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前文所述的御史台言事簿来进行。景德四年,真宗因为对侍御史贾翔所上的言章大为满意,于是命中书宜置籍记之,这应该算作是中书省置言事簿监督御史台的端。
侍御史在六察法实施后,察事官所举劾的重大案件亦在中书置簿。宋室南迁之后,中书置簿的制度依然被遵行不改,一直沿用到宋末。
尚书省的职责
尚书省又称都省,在宋初,它只是一个被虚置的文书机关。但在元丰改制后和中书省一样也变成了实权机关。
尚书省始承担起监督御史台日常事务的职责,则是在元丰改制赋予其实质行政功能之后的事情了。它的监督对象专限六察御史。
三省六部监督方式来说则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首先,是处理纠弹案的案件。尚书省专门设置有御史刑房,专门负责将御史台所上纠弹文字,批转给有关部门纠正或重理,并立为定限,无得稽违。同时对于属于御史台职权范围内刑狱诉讼案件,尚书省亦有权过问和处理,实行督察监控。
其次,弹奏御史的失职。《宋史职官志》中记载尚书省的执掌之一便是奏御史失职。
《宋史职官志》其三,主持考绩。台官的考绩工作具体是由尚书省来施行的。元丰六年在尚书省内设立御书房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主管台官的考绩。
其四,尚书省作为主管上诉的机构,其级别高于御史台,对于御史台亦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不过宋代君主将对御史台日常工作的监督权交给尚书省的同时,亦着力不使尚书省的权力过大,以致于挤压监察权。
《宋史职官志》对尚书省的限制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对尚书省的权限亦做了一定限制,例如,尚书省对御史失职仅有纠劾权,却无处分之权,后者在名义上直属君主,因此其升迁罢黜一决于人君。
至于和中书省并称二府的枢密院,虽然主要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但是对于御史台仍有一定的监督权。仁宗时即确立了中书应将台谏言事录送枢府的规定。徽宗时也曾制定枢密院在取旨的前提下,审查台官言事的六条规定。南宋高宗时仍然遵依旧制。
《宋史职官志》宋代时台官享有独立言事的权力,这一权力为台官之间互劾互监提供了可能。虽然笔者不否认台官的互劾互监,带有君主出于驾驭臣下考虑而玩弄权术的色彩。但是该制度仍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该制度能够确保台官,不会因为职务上的联系而蜕变为,有着自我利益的封闭官僚圈子,极大地增强了御史台的自我修正能力。
《宋史职官志》总结
宋代御史台内部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其突破了前代长官监督部属的那种上对下单向监督的方式,实现了向双向监督模式的转变。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转变,因此在宋代历史上台官举劾御史台长官,这类以下克上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数量之多正反映出该模式的有效性。
参考内容来源:《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