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观察美国隐私保护系列二数字监控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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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为应对COVID-19而对美国公民进行监管,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数字监控方面可能会确定“联邦和州两级允许监视的边界”。为此,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RS)发布了《COVID-19,数字监控和隐私:第四修正案》(COVID-19,DigitalSurveillance,andPrivacy:FourthAmendmentConsiderations)报告,概述宪法第四修正案和某些相关的理论及例外情况,并讨论相关法律框架如何适用于与COVID-19有关的政府监管工作。

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隐私保护有什么关系?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执法人员的宣誓保证如果存在虚假或越界行为,之后可受伪证罪起诉。法院之后也通过判例确定了对于搜查令的例外情形,即使政府官员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扣押,也可以是合理的。

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隐私保护有什么关系?由于执法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必然会涉及收集有关嫌疑人的信息,而监测和信息收集对隐私构成重大威胁。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于隐私保护的影响在于主要是保护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最高法院也承认,该修正案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使其免遭政府工作人员的任意入侵”。“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刑事调查的范围,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正如宪法规定的案文所表明的那样,官方行动是否违反了修正案的规定,这一问题至少需要考虑两个不同的分析部分:(1)是否存在搜查或扣押;(2)搜查或扣押的合理性。

搜查与第三方原则是什么?

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可以发生在政府人员实际侵入受宪法保护区域的情况下,或者甚至在没有人身侵犯的情况下,当官员侵犯了一个人的“合理隐私预期”时。也就是,在没有对宪法保护区域进行人身侵犯的情况下,“当一个人试图将某件东西作为私人物品保存,而他对隐私的期望是社会愿意承认的合理的期望时……官方对私人领域的入侵通常被称为搜查……”。

由于法学界对“合理隐私预期”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的一系列案例发展形成了“第三方原则”。这些案件的基本主张是“当事人对于向第三方自愿提供的信息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政府机构在获取此类信息时,可以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约束”。由于承认了这一原则,最高法院在美国诉米勒一案中得出结论,政府要求提供嫌疑人的银行记录并不构成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因为这些文件“载有自愿转达给银行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向其雇员披露的信息”。法院似乎对米勒案中的第三方原则持宽泛的观点,阐明一个人“冒着风险,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事务,意味着同意把信息通过该人传达给政府。”因此,法院认为,第四修正案并不禁止政府获取个人透露给第三方的信息。继米勒案之后,法院在史密斯诉马里兰一案中,适用了同样的原则。法院裁定,政府获取固定电话拨出的电话号码并非搜查,理由是电话用户知道他们拨打的号码是电话公司“用于各种合法的商业目的”。因此,当史密斯打电话时,他“自愿地”通过“向电话公司的设备透露这些信息”的方式将所拨号码“转达给”电话公司。

然而,在年卡彭特诉美国一案中,法院似乎不再采用第三方原则的广义概念,将该原则仅适用于第三方公司持有的特定类型的信息。卡彭特参与了电信运营商强制披露客户的历史“手机站点位置信息”(CSLI),这实际上是手机与地理网络接入点连接的历史记录。执法部门可以使用CSLI来确定一部手机的位置,而且准确度相对较高。法院认为,鉴于“手机位置记录的独特性质”,“信息由第三方持有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克服用户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法院强调,第三方原则要求考虑“所要求的特定文件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法院将先前的第三方原则案件限定为涉及“有限类型的个人信息”,指出米勒和史密斯案件的争议信息和文件“不是机密通信”,而且不会以其他方式泄露敏感私人信息。相比之下,卡彭特法庭认为,手机站点位置信息“为一个人的生活提供了一个私密的窗口,不仅揭示了一个人的特定活动,而且通过这些活动揭示了他的家庭、政治、职业、宗教和性关系。”法院还指出不能适用第三方原则的一个理由,即在CSLI案件中,信息不是个人自愿公开的。法院写道,这种信息“并不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真正的‘共享’,因为”一部手机借助其操作记录了一个手机站点记录,除了通电之外,用户没有任何肯定的行为。”基于这些原因,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政府从第三方运营商处获取客户手机网站记录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

搜查的合理性和特殊情形是什么?

一旦确定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已经发生,问题就变成了搜查是否“合理”。搜查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取决于不同的情形。在“由执法人员进行搜查以查找犯罪行为的证据”的情况下,合理性通常要求政府在进行搜查之前获得司法许可。例如,在断定从卡彭特的第三方承运人处获得CSLI属于第四修正案搜查之后,法院适用了一般规则,并认为“警察在收集CSLI以协助刑事调查时必须获得搜查令”。

但在符合“特殊需要”的情形下,搜查令不被适用。这种特殊需求可能包括,例如,在公立学校环境中维持秩序的需要,或者“公共工作场所的实际操作情况”。在法院适用所谓的“特殊需要”原则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都平衡了有关个人和政府的利益。这些因素包括所涉隐私利益的范围、对该利益的侵犯程度、政府行为和重要性等方面。这种“特殊需要”原则的适用情况不容易归类,在某些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或扣押,甚至没有任何个别的不当行为嫌疑,如酒驾检查点或随机药物测试,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符合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特别指出,“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巨大和真实的风险”可能证明“全面、无嫌疑的搜查与风险相符”是合理的,并列举了在机场和一些官方建筑入口进行的例行搜查的例子。

“特殊需要”理论的一个明显分支是,法院支持根据立法或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的搜查,例如适用于某些行业的人员的搜查,不需要搜查令。不过法院也会采用法益平衡检验法,以排除任意性。

第四修正案如何解决COVID-19相关的潜在监视问题?

假设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参与跟踪美国公民在COVID-19期间的行动,宪法分析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这可能取决于政府的手段、行动原因,以及所获得的信息的范围。例如,使用安全摄像头等传统监控设备来监控是否遵守留守令,如果仅限于公共场所,可能不会涉及宪法问题,因为这些设备可能不会“呈现”一个人行动的“隐私细节的总体视图”。此外,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他手段进行监控,例如不依赖位置数据的选择蓝牙联系人追踪,如果是自愿的,并且范围有限,法院可以认为这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政府努力获取类似于卡彭特一案的信息,即强迫持有信息的公司提供特定个人的位置数据,这可能会带来问题。尽管卡彭特案之前的第三方原则先例表明,将信息自愿披露给第三方公司可能会否定对该信息隐私的任何合理预期,卡彭特一案中的法院表示,面对“数字技术的巨大变化”,法院打算灵活看待其先例和这一原则,因为“数字技术的巨大变化”使第三方能够获得大量揭示“生命隐私”的信息。

假设存在第四修正案中所说的搜查,政府监督或数据收集工作的合宪性将取决于搜查的合理性。这项调查是有事实根据的,并最终取决于搜查发生的背景,除非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如防止迫在眉睫的伤害,不需要搜查令)。否则,为普通执法目的而获取至少某些类型的位置信息,作为犯罪行为证据,可能需要基于搜查令而进行。

在普通执法的范围之外,可能会有人认为,遏制致命病毒是一种特殊需要,可以证明某种形式的监视或数据收集是正当的。有一些权威人士支持这样的主张,即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第四修正案,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需要。这种论点可以平衡个人和政府的利益,但也将涉及对入侵范围的具体事实考虑(例如,匿名联系人追踪或获取有限类型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更广泛的监视或获取精确的个人信息)。鉴于最高法院承认“对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可能是搜查的正当理由,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这种观点有利于政府的监视。不过,由于特殊需求的理由依赖于事实,很难确切地说法院将如何裁决。即使是涉及同一类型的侵犯隐私案件,法院可能会基于不同的考量而作出结果各异的判决。

美国国会下一步会怎么做?

鉴于相关宪法理论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及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政府利益,国会可能会考虑是否采取行动。例如,出台政府获取位置或其他类型信息的标准,以应对COVID-19大流行,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合理性的分析。也就是说,国会可能不会立法废除宪法保护,因此,任何规定搜查的立法框架,都需要充分“校对”以满足表面上的疾病检测和传播预防的特殊需要。现行的联邦和州法律也可能规定政府获取和使用与COVID-19有关个人信息的权力。如果国会认为第四修正案或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缺乏保护,国会可以施加进一步的法定限制,就像它对某些第三方公司持有的电子通信内容所做的那样,通过一项解释宪法的司法判决来更改法定限制。

作者简介:杨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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