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杭州通过“环保码”非现场执法查获环境犯罪案件
年3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智能分析锁定线索,非现场执法查获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犯罪案件。
新年伊始,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例行打开“环保码”平台查看排污企业告警“情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杭州某造纸企业在线监测pH、总氮数据在前日凌晨超标后迅速回落,同时排放流量加大。执法人员立即回溯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多名员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插拔采样管、闲置监测探头等操作,致使在线数据失真,以此掩盖超标排放事实。3月3日,两级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开展收网行动。为防止串供,到现场后公安机关立即控制相关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四组执法人员同时开展调查询问。在铁证面前,相关嫌疑人吴某某、叶某某对其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主要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江苏南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为零被处罚案件
年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破获一起以用电监控数据作为处罚依据的案件。根据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的线索,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发现了一条异常数据,南通市通州区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但在此期间,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却运行正常。监控人员立即将相关线索转交属地。随后,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将数据分析时段拉长、数据变化前后对比、配电柜布局分析、观看视频监控等方式认定,该企业在本案件中无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巡检制度,未能及时发现设施断电情况。由于该企业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西桂林利用无人机查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广西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无人机具有不受空间与地形限制、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发现问题及时等特点,帮助克服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任务重、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工具缺乏等困难,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有效助力非现场执法。
年7月5日,广西生态环境厅、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接到“桂林市某县一养猪场旁有人生产化工危险品、填埋毒渣”的举报。接报后,广西生态环境厅、桂林市公安机关、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组在距离养猪场米的地方隐蔽起来,操控无人机升空,接近侦察地点。很快无人机传送回企业车间布局、人员、车辆进出等情况,显示企业产生的化工废渣只用袋子简单包装后就地填埋在厂内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了第一手真实的数据与信息后,迅速开展现场固定填埋危废的证据采集、妥善封存固体废物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分析检测,结果显示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
四、贵州六盘水通过平台异常报警信息查处企业私设暗管非法排污案件
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平台上查看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报警信息时发现,六盘水市某煤矿自年1月1日以来废水流量长时间恒值为零,且期间内废水累计排放量不足0.1吨。调取排口视频显示,排口也无污水排放。对照企业生产情况,执法人员判断该煤矿排水可能存在异常。
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在该厂外围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处于生产状态,六个污水处理池中有两个污水处理池正在进水,其余四个水池处于空置状态,废水排口未排放。执法人员再度调阅监控视频及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煤矿矿井水平衡,初步判断该矿存在私设暗管、矿井废水从沉淀池引出、未经总排口直接外排环境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建泉州利用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查处陶瓷企业超标排污案件
年1月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日常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时,发现某家陶瓷企业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持续超标,及时将该异常情况转报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查处了1家陶瓷企业夜间时段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陶瓷企业干燥塔喷淋脱硫设施外面循环水管有损坏阻塞,未能有效水喷淋脱硫,导致干燥塔产生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前一天晚上18点到次日凌晨5点时段内,该企业干燥塔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时均值持续超标11次,最高达90.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0.82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湖北宜昌破获非法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排污案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同时开创司法鉴定辅助破获监控数据造假案件的新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
年10月1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1#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工控机在8月15日至9月11日被人为设置颗粒物排放浓度固定值为10毫克/立方米,且控制在±5%范围内波动。经现场同步取样监测,该公司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基准排放浓度为73毫克/立方米,超标1.43倍。鉴于该公司已涉嫌以篡改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气,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连夜依法查封了该公司3套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及站房,扣押了1#和3#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工控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年10月17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将扣押的工控机送至湖北软件评测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初步鉴定报告》认定,该公司模拟造假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犯罪。同年11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年12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名当事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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