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

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

孙晓勇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信息技术革命,推动建立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在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提升审判管理质效、建立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应用法学研究、助力科学决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同时,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应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的利用和管理,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和数据质量,重视法律和数据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未来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将秉持“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的理念,立足于提升司法大数据应用效能,朝着“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会更健康”的趋势发展,在助力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社会协同治理能力、优化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大数据司法大数据智慧法院人工智能

司法是大数据最为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年以来,中国的司法大数据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国司法“亮丽的名片”。相较域外而言,我国在司法数据的体量和数据公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不仅收集、生成了海量的司法数据,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向公众公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呈现出地方试点、技术治理与国家推进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既保障了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先进性,也提升了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可以说,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突飞猛进,成为司法大数据应用大国。通过发掘蕴藏于司法大数据中的丰富信息,探索司法案件与社会活动、政府行为之间内在的关联与规律,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功能、积极服务国家治理的创新举措。如何深化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进而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工作赋能助力,实现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既是一个实践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一、司法大数据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一)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司法大数据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新生事物。关于司法大数据的概念,目前并没有达成充分共识。本文所探讨的司法大数据主要是指面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即全国多家法院、1万多个人民法庭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审判流程、执行信息、法律文书、庭审活动信息、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外部协查等数据的总和及其关联关系。这些数据既包括审判执行活动中每天录入或产生的案件基本情况等结构化信息,也包括诸如起诉书、裁判文书等半结构化数据(大部分法院已经对文书进行了OCR识别),还包括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图像视频类证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人民法院将这些数据以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一体化管理,建立数据完整度模型,使用全要素质量评估方法进行数据质量校验和控制,挖掘案件、人员、财物、外部信息等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探索蕴藏其中的司法活动和社会发展规律。从数据的面向对象看,司法大数据可分为面向内部的全量数据仓库和面向外部可公开信息形成的较全量数据仓库。内部全量数据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大数据平台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数据分平台为基础的海量数据,主要为内部司法人员提供大数据分析类服务。外部较全量数据是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司法案例网等为基础的全国法院可公开的案件数据,是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以及研究人员进行司法大数据研究较为全量的数据仓库。外部数据仓库是内部数据仓库的子集,这两类数据均具有数据量大、种类多、实时性强、价值大等基本特征。从数据来源看,司法大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审判流程类数据,是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每一个节点产生的结构化信息,比如立案时产生的案号、案由、原被告信息等等。二是执行信息类数据,是法院在执行办案各环节中所产生的结构化信息或公开信息,比如案件基本信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财产处置信息等。三是法律文书,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司法程序依法接收或产生的各类文书,此为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数据,比如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四是庭审活动信息类数据,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用以记录庭审活动的数据,比如庭审音视频信息、庭审笔录等,此为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五是司法政务人事类信息,包括法院组织架构、人员信息、司法行政装备、工作动态、内部文件运转、司法统计等,是人民法院进行政务管理和公开的重要内容。六是外部协查类数据,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依靠外界提供的数据信息,比如执行查控中当事人的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文书送达中根据身份证号信息从电信部门获取的电话信息、公安人口库信息等。(二)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历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面对信息化潮流,只有积极抢占制高点,才能赢得发展先机”,“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大数据在各领域的应用,为新时代加强司法与大数据的融合应用指明了方向,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创新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拥抱信息技术革命与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秉持“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历经初步探索、平台建设、深化研究、应用推广和创新发展等阶段,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为司法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应用奠定良好基础。1.初步探索阶段最初的司法数据分散在人民法院各个应用系统中,仅仅用于记录内容、报送审签,人们尚看不到大数据的影子。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数据汇聚对审判辅助、审判管理将起到的重要作用。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实施案件数据大集中工程,完成了全省三级法院审判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同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汇聚全市法院审判、政务、队伍等应用系统信息及其他关联数据,建成全市法院数据云中心,为法院工作提供基础的司法管理、动态监控管理等服务。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球”,实现了全市三级法院审判数据的全自动采集、各类统计表的全自动生成以及审判业务运行态势全面分析。地方法院在司法大数据方面的实践与探索,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2.平台建设阶段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决定筹建全国法院数据平台。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报送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辖区法院至年案件数据,完成了数据平台建设前的初始数据积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数据自动生成、数据质量保障、数据比对反馈、数据动态展现等四类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实现了全国法院数据的自动入库、自动质检、自动反馈数据质量和自动计算等重要的数据汇聚功能。年底,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实现每日大约7万件新增案件数据实时上传平台。年7月,数据集中和管理平台升级为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平台功能由数据汇聚、简单数据分析向大数据分析、专题分析、大数据服务升级,平台可从审判业务数据自动生成11大类套2.2亿组司法统计图表,并向全国法院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年底,贯通全国法院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形成,案件结构化数据置信度长期稳定在99%以上,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实现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报表由大数据平台自动生成,改变了传统上完全依靠人工逐级填报的司法统计模式。3.深化研究阶段基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收集的海量司法数据,大数据平台本身的司法分析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司法研究和社会治理等大数据服务的需要,同时大数据平台的海量司法数据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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