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天津瓷房子拍卖背后的隐情有多少

“7亿多枚古瓷片、多只古瓷瓶和古瓷碗、多个瓷猫枕、多尊石狮子、1尊清代琉璃狮子、多尊佛造像、12尊小瓷人、1尊石象、几百件明清时期家具……”曾经被评估为近百亿的“瓷房子”今年7月曾以1.4亿元的起拍价格被强制拍卖,然而,昨天天津东丽区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对其的司法拍卖。今天,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就《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案》进行回应。为什么撤回司法拍卖?“瓷房子”价值评估为何差异如此之大?其背后还有哪些故事?广播君带您一一揭晓。

到底牵扯了一个什么案子?

(一)案件审理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简称“鑫泽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粤唯鲜公司”)、张连志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丽民初字第号—号)。立案后查明,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志本人共签订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额为万元,共计1亿元,合同签订后,鑫泽公司依据粤唯鲜公司的确认函,将借款1亿元分别汇入粤唯鲜公司指定账户。因粤唯鲜公司未按时还款,故成讼。

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富士达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市东丽区法院遂依法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位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的房产(即“瓷房子”)以及睦南道71、73号房产(即“疙瘩楼”,睦南道的房产系一整体建筑,被本市一中院首先查封,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系轮候查封)。年8月12日张连志到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应诉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明确表示,借款1亿元情况属实,并请求法庭调解解决本案。后各方当事人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粤唯鲜公司自愿偿还原告鑫泽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张连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粤唯鲜公司和张连志到期均未履行义务。

(二)案件执行过程

鑫泽公司于年9月3日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局于年9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收,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年10月25日在粤唯鲜公司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曾多次联系并督促张连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连志拒不履行。年11月,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通知,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对其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向二中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阶段,粤唯鲜公司、张连志和鑫泽公司于年11月18日在二中院再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再次确认了债权债务为1亿元,但重新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和还款方式,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于当日在二中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但上述和解协议到期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仍不履行给付义务,鑫泽公司多次催促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继续执行。此后,经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到庭,邮寄的信件亦被退回,不仅如此,被执行人还故意在查封的房产内堆放所谓“价值连城”的文物,以增加清空的难度,阻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评估拍卖执行。年4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又收到粤唯鲜公司、张连志要求中止执行的材料,称本案因涉及刑事犯罪已在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立案。年4月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向市公安局发函了解情况,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复函告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粤唯鲜公司、张连志于年1月16日向该队举报单辉(案外人)、崔洪生(鑫泽公司工作人员)将粤唯鲜名下房产抵押借款,涉嫌诈骗,该案件尚在侦查中”。鉴于上述情况,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依法中止了对本案的执行,等待刑事处理结果。年5月24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发函告知“因未发现犯罪行为,对单辉、崔洪生涉嫌诈骗一案已经依法撤案”。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张连志先后采取申请再审、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拖延执行长达近三年之久,使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评估拍卖房产的工作始终无法顺利进行。

年7月,申请人鑫泽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张连志多次到天津市丽思卡尔顿酒店进行消费并申请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对此行为给予处罚。由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张连志已于年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局安排执行干警于年7月7日到丽思卡尔顿酒店核实相关事宜。通过酒店监控录像,确认张连志正入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房间,且已经入住了8天时间。

当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张连志打开房门接受询问调查时,被执行人张连志拒不回应,并任由同在室内的黄小燕阻挠东丽区法院工作人员,甚至在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屋电子锁后,仍旧拒绝打开房屋防盗链,并企图强行关闭房门,严重干扰了东丽区法院的执行公务活动。经东丽区法院多次与酒店沟通、催促,最终酒店方派工作人员强行打开防盗链卡扣。整个行动从上午十点多一直持续到下午近四点。后东丽区法院对张连志、黄小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决定拘留15日。

张连志被拘留后,向东丽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其在外有几千万元债权,东丽区法院遂责令其申报名下财产,在释明法律后果后,张连志仍旧拒绝申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当申报其名下财产,拒不申报的,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鉴于张连志多次拒绝申报,情节严重,东丽区法院遂于年7月22日对该违法行为决定再拘留15日。年8月4日,被执行人张连志向东丽区法院申报了其名下已被东丽区法院查封的两处房产,但对其他财产仍未按照要求予以申报,鉴于其经拘留之后仍不如实申报,具有严重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东丽区法院以拒不履行再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年8月17日,在东丽区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张连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再次确认借款本金为1亿元;张连志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金人民币万元,自年9月至年3月每月月底给付本金人民币50万元,剩余欠款本金利息于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张帆、天津市古雅博物馆、天津市志燊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本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履行时,法院可以根据中量房评字()A-号评估报告为依据,以评估价格元为起拍价,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日,东丽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张连志解除了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张连志部分履行了给付义务,共计万元,但截止到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东丽区法院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故东丽区法院于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赤峰道64号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天津“瓷房子”背后的真真假假

此案在执行期间,因张连志多次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不断引发舆论







































中科治白癜风疗效更显著
治白癜风最好的方法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nrjbl.com/jkqc/2683957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