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发布《连云港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保障供应配送及时到位。对于企业被累计计分达到十分的,建议暂停或停止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地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挂网或配送资格。
信用评价规则:
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信用主体在集中采购活动产生的失信行为实行动态记分。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总分10分。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分归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10分扣除累积记分为每年度末记分余数,年末余数清零不结转下一周期。
每年末的记分余数直接作为医疗机构总体信用评价“药品耗材招采”指标的得分,并按规则折算计入总分。
第九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参与集中采购活动工作人员,分别予以记分:
1、不履行与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平等协商确认的集中采购协议、合同或约定的,一次记0.5分;
2、省平台能满足采购需求,但在平台外采购的,一次记0.5分;
3、违反药品耗材平台外采购事后报告制度的,一次记1分;
4、因涉嫌违反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合同协议,不配合医保部门调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一次记1分;
5、国家集中采购药品(谈判药品)、省市联盟带量集中采购等政府直接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不能按合同协议回款或不执行行政部门回款相关规定的,一次记1分;
6、国家集中采购药品(谈判药品)、省市联盟带量集中采购品种、短缺药品不能满足需求的,一次记1分;
7、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省市联盟带量集中采购等政府直接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明确约定采购量的不能如期完成的,一次记2分;
8、集中采购中存在二次议价、收受回扣及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次记10分;
工作人员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记分可以豁免。
以上行为违背明确具体的信用承诺的,双倍记分。
第十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直接参与集中采购活动工作人员,分别予以记分:
1、不履行与医疗机构双方平等协商确认的集中采购协议、合同或约定的,一次记0.5分;
2、省平台能满足采购需求,但协助医疗机构在平台外采购的,一次记0.5分;
3、医疗机构在省平台提交订单,不按约定时间响应的,一次记0.5分;
4、医疗机构在省平台按规定提交议价请求,不按规定和约定时间响应的,一次记0.5分;
5、国家集中采购药品、谈判药品、短缺药品,省市联盟带量集中采购等政府直接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地点交货的,一次记1分;
6、因涉嫌违反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合同协议,不配合医保部门调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一次记1分;
7、参加连云港市组织或参与的市级联盟带量采购,违反联盟带量采购相关规则和要求,存在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记2分;
8、集中采购中存在二次议价、给回扣、红包及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次记10分;
工作人员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记分可以豁免。
以上行为违背明确具体的信用承诺的,双倍记分。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举证因不可抗力因素,如严重自然灾害、省平台问题等原因,导致集中采购双方未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义务的,其失信行为记分可以豁免。
失信惩戒规则:
第十二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失信记分越多信用越低,根据累积失信记分情况分别予以惩戒。
建立失信行为记分告知制度,及时告知信用主体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记分和惩戒情况,告知书样本见附件。
第十三条参加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累积记分情况,分别予以惩戒:
1、累计记分达到1分的为轻微失信。对于轻微失信的,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醒整改,并对其集中采购行为实施监控。
2、累计记分达到3分的为一般失信。对于一般失信的,参照《连云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责任约谈制度》(连医保〔〕83号)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约谈,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对其集中采购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3、累计记分达到5分的为较重失信。对于较重失信的,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对其集中采购行为列入行政检查重点对象。
4、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为严重失信。对于严重失信的,责令医疗机构全面整顿集中采购工作,严肃追究责任并专题报告;建议省医保局和省平台暂停或停止生产经营企业在连云港域内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挂网或配送资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中直接参与集中采购活动工作人员,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累积记分情况,分别予以惩戒:
1、累计记分达到1分的为轻微失信。对于轻微失信的,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醒整改。
2、累计记分达到3分的为一般失信。对于一般失信的,参照《连云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责任约谈制度》(连医保〔〕号)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约谈,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告工作单位建议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3、累计记分达到5分的为较重失信。对于较重失信的,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并抄告卫健部门,在行政检查中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