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名单监控及管理

内容来自相关法规文件,转载请注明“转自张博反洗钱”。

本篇梳理名单规定包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红色通缉令、支付结算等,供各位参考。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

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监控名单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二是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三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四是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恐融资工作的通知》(公通字[]54号)一、进一步强化对涉恐人员账户交易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根据公安部通报的涉恐人员名单,部署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如发现与名单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要充分履行反洗钱监测职能,加强对涉恐人员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可疑交易线索。公安机关在侦办涉恐融资重大专案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协助对涉案账户和人员交易情况进行监控,采取必要方式,准确、及时提供交易发生地、交易方式、交易对手等信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号)二、强化对跨境汇款交易的反洗钱监测(一)金融机构应按照我国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做好反洗钱监控名单更新工作。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号特急)年4月5日,公安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公安部公告的形式公布了《第三批认定的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并决定对其资金及其他资产进行冻结。

根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现就金融机构按照公安部公告要求冻结涉恐资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对本机构客户信息进行检索,釆取措施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名单范围(本文所指“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者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下同)。

二、金融机构确认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务,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三、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属于名单范围,但不能确认的,应当立即对涉及的交易釆取交易限制措施,并于当日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核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交易限制措施和申请核实。

五、《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的通知》(中基协发[]11号)

(一)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高风险等级: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jiankongxingye.com/jkrj/2684281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