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罗*斯,来自四川省荣县,是一名工地负责人。年我带着12位农民工兄弟去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做工地,我们一共13人从3月到7月负责在景中高速三标段从事窗孔型护面墙(护坡)砌筑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是zhong交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zhong交公司)、陇南市zhong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zhong兴公司),其中zhong兴公司法人为杜*军。而工地项目是由石*、郭*元来负责现场和技术。
但是工地做完后,我们就有三个多月没有发工资,最后结算下来还欠我们37万左右,在我们离开的时候给了2万,中途一共给了14万,我们有石*、郭*元签字捺印承认的结算单,一共欠薪元。也有石*、郭*元承诺的将在年8月15日之前付清欠我们13人的所有劳务费,如果付不清,愿意承担我们过去要工资或法律程序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并且还有手写承认:“郭*元同意由我本人来发所有工人工资”。但是后面依然没有支付欠款,我们无奈之下寻求帮助,劳动Ju与石*、郭*元沟通,他们协商不下来。最后说我们有结算单、承诺书、录音,叫我们走司法程序。到现在为止,还有21万多元没有给。
因为工人都是我带过去的,几年下来都拿不到剩余的工资,出于道义和情理,也是在得到项目方的书面授权后,我才无奈的去做了贷款垫付了兄弟们的工资。现在不仅面临着还款的压力,而且在景泰县法Y()12*4号民事P决出来后,并没有支持我们的诉求。P决以认为没有委托书等形式而否认我作为代表人的身份,而否定我代付工资的事实。还认为我们提交的工资表为依据而认为我们的工资形式不是包干制,忽略重要事实,判断不清。
更多事实与不公之处如下:
针对于我们提交的工资表的形式,无论是我们还是被告方石*、郭*元,均承认是由于发给农民工工资每月不能超过元,否则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制作了工资表给付工资。仅仅是给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工资表中的数字。而且郭*元、李*英、邱*根本就不是13个农民工中的人,以此为依据否定我们的包干制,采信证据错误,以错误的事实不可能证实正确的事实。
P决以结算单、承诺书形式不正规也不严谨,石某等人不认可而未采信,这样的依据也无法令人信服,作为普通的农民工阶层,在得到对方的签字认可,约定清楚了补发工资的细节事实都得不到认可,应该注重的是内容和签字的可信度,而不是所谓的正规与否的形式。什么样的结算单、承诺书才是正规的、严谨的,法律上并无规定。对于均是农民出身的我们而言,将事情写清楚、交代明白就是合格的材料,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结算单、承诺书必须是专门的、格式是统一。因此原审对此要求过高。
在开庭时,石*、郭*元仅仅是提出了反驳依据,却从来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实其反驳意见,但是居然也被采信了。
除此之外,在审理()13*5号P决案件时,Shen判长,Shen判员不到现场,也没有在线视频。其中在场人员只有当事人、Shu记员、法Guan助理。而且在审理过程中,Shu记员、法Guan助理又是打电话,又是说去拿快递,又是玩手机,整过过程就像是在农村赶集一样。
而且出现了两个案子同时审理的奇葩情况,在本人的案子还没有结束时,另一个案子就在审理了,另一个案子也是关于劳务的,一个50多岁的人到庭,他说别人做的事不行,他有视频为证据,说是他给了别人钱,别人不认可,他就是说的,司法人员就让他去做成光碟再交给他们作为证据。我能知晓这个审理过程,就是因为两个案子一起在审理。作为白银市Z院司法权威相关单位,竟能作出这样的庭审安排,实属罕见。
在审理现场,我提出要对被告人的证据造假请求做出解释时、法Guan助理直接不让,叫我说一句话就可以了,我就说他们的证据都是假的。但是最后P决书中又写成说我不解释。直接就剥夺了我的庭审申辩权利,作出P决书和现场签字的记录不一致等情况,我询问过,但是没有一点解释和答复。
P决书中说我没有提交工人、委托书、和垫付工人支付凭证,可是现场我都已提交,Shen判长、Shen判员都不在现场,不知道现场提交的证据被掉包了,还是没有认真查看证据,胡乱P决。
P决书中竟还说我和郭*元一起造假,没有一点证据,而且郭*元也是我的被告人之一,怎么造假?在与zhong交公司的会同中,石*是zhong兴公司在这个项目的负责人,郭*元是zhong兴公司的技术员,他们都是zhong兴会司员工。怎么可能出现原告与被告一起造假的荒唐情况。
合同价元一立方,石*以个人行为方式以元每立方又转包给郭*元,利润达到70%以上,这些都是他们公司员工的内部操作。我们的结算单是由郭*元出具,石*见证签字,承诺书石*出具,郭*元也签字,一个现场负责人.一个技术人员都签字,盖手印,有录音一份,石*亲口保证的。他们怎么分账和我们工人没有关系,zhong交公司钱给到他们,他们再负责支付,在劳动局现场协商时也认可了,对此这些实际情况,法Y更是违规操作,不按证据,胡乱就做了P决。
以上内容都是实情,可以调取现场监控。作为普通老百姓,没有权限能够了解更多项目的款项情况。付出了数个月的艰辛劳动,和雇主之间签订了白纸黑字的承诺和结算单,司法相关单位理应仔细研究案情,策划执行方案,调查工程项目的钱款去向,并看是否能够存在满足有足够支付的财产等情况。而不是面对白纸黑字的承诺书、结算单等证据资料却都不予认可,做出对老百姓之间的结算承诺的全盘否定的不实P决。
根据结算单、承诺书证实了雇主郭*元应当给付我们工资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6万元,剩余元应当支持。根据承诺书按期没有付清工资的,应当承担本人工资费用元。因本人是代表了13个农民工,又垫付了其他农民工工资,因此上述工资和费用应当直接给付本人。
为了13个家庭的辛苦生计,为了普通老百姓的劳动辛苦付出能有所得,为了尊重事实与书面承诺,更是为了法律和公平的正义。希望能就我们的情况得到相关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