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制革等14个重点监
排污费“变身”环境保护税,此前一直处于保密阶段的环境保护税终于揭开了面纱。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年7月9日前提出意见。
《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制革、化工、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超标排放的两种情况下,会被加倍征收环保税。具体来说,当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另外一种情况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环保税“打折”的情况。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对于处于重点监控的制革行业而言,面临的环保考验将越发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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