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品质监控是国际上公认的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已得到世界民航业的普遍认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规定最大起飞全重超过千克的飞机的运营人应制订并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方案,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建议最大起飞全重超过千克的飞机的运营人应制订并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方案。中国民航为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从年开始在所有合格证持有人中推行飞行品质监控工程,并颁布适航指令CAD-MULT-38,规定从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营运的运输飞机应当安装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等效设备。年12月15日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颁布了《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从“设备和监控要求”、“机构设置和人员”、“运行”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对飞行品质监控工作进行了规范。年1月4日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R4)以规章的形式对飞行品质监控提出了要求。年2月15日颁布的咨询通告《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对航空公司建立和实施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品质监控项目提供了指导。根据境内外航空公司开展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经验及民航的科研成果,飞行品质监控对提高航空公司的安全水平,降低运行风险具有重大意义。飞行品质监控的价值在于通过监测飞行参数超限情况,尽早地识别出不符合标准的操作、存在缺陷的程序、航空器性能的衰减、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不完善等安全隐患,为改进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下面我们摘录空客和波音两个系列飞机飞行品质监控项目规范供大家和自己所在公司制定的标准做对比学习。(点击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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