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毗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然而,家住邗江区某乡镇的曹大爷却因邻居私自在院墙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倍感苦恼。感觉生活遭到窥视的他,多次找邻居协商,希望对方拆除对准他家院落的摄像头,却由于种种原因未果。今年下半年,曹大爷一纸诉状将邻居告到法院,要求邻居夏某拆除摄像头。近日,经邗江法院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曹大爷此番维权获得支持。
邻居安装的监控正对着自家院落
曹大爷今年60多岁,一家人生活在邗江区某乡镇。今年4月的一天,他发现隔壁邻居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且摄像头对准了自家院落。
“我去院子西侧鸡窝喂鸡时,一抬头便发现了,不知道何时他家新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曹大爷仔细查看发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竟对准了自家院落。
隔壁邻居的这个举动,让曹大爷心中起了疙瘩。当晚,他将这件事告诉了老伴和孩子。“我们在院子里的一举一动,都被他家的监控探头拍下来了,毫无隐私可言。”曹大爷的老伴觉得,一定要找对方理论。
拆除监控成奢望邻里纠纷难平息
思前想后,曹大爷和老伴一起找到了夏先生,希望和和气气地商谈,劝说对方拆除监控。得知曹大爷的来意后,夏先生却丝毫没有拆除的意思,“我安装摄像头是防范小偷的,也不碍事。”
“可是你安装的监控拍摄范围正对我家院子,要么请你拆除,要么请你将摄像头换个角度……”曹大爷进一步表明态度,夏先生仍置之不理。
在夏先生看来,自己安装的监控对准的拍摄范围属于一处空地,且空地不属于曹大爷家所有。一旁,曹大爷的老伴辩解,“我们使用这处空地几十年了,且该区域只能从我家正门进出,并不属于公共区域。”
一来二去,曹大爷和邻居夏先生沟通了数次,可夏先生就是不愿拆除监控摄像头。经过这件事后,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
两次对簿公堂法院判令立即拆除
曹大爷与家人商量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他向邗江法院递交诉状,将邻居夏先生告上了法庭。
前段时间,邗江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近日,夏先生提起上诉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房屋相邻,被上诉人曹大爷家房屋在东侧,上诉人夏先生家房屋在西侧。曹大爷家的房屋西侧有一处院子,院子最西侧为上诉人夏先生家的房屋东墙,曹大爷在该院子内搭建了鸡舍一个。年4月左右,夏先生在自家东墙墙顶安装监控摄像头一台,摄像头拍摄的正下方为前述院子。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夏先生在自家东墙墙顶安装监控摄像头一台,摄像头监控拍摄到被上诉人使用的院落,妨碍了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其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隐私权的侵害,上诉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夏先生拆除位于其在房屋东侧墙体顶部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夏先生提出,两家中间的空地是他人宅基地,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未超过两家中间的空地,没有拍摄到曹大爷土地使用范围内,他自认为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摄像头拍摄到空间系被上诉人及其家人长期实际使用的院落,不属于公共区域。被上诉人对该院子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影响其在隐私权受侵害后请求法律保护,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夏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夏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其房屋东侧墙体顶部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
提醒家门口安装监控需谨慎
随着安全防范意识的增强,一些市民尝试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
“大家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谨记尊重他人权利,审慎、适度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法官表示,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安装监控摄像等防范措施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法官提醒,如果监控拍摄范围只是自家门口,不涉及公共区域或他人区域,则不构成侵犯隐私;如果监控范围涉及公共出入口或者他人房屋的窗户、大门,则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针对因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方感觉是否舒服。“为了避免伤和气以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干扰,在安装前最好事先征求他人的意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晚报
原标题:《邻居装的监控对着我家怎么办?法院判令: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