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日举行的《财经》年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在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中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资产管理机构在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方面还亟待提高,法律适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及缺乏统一检测监控等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据统计,截止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左右,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李超称,资产管理产品以其独特的产品灵活性,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总体风险可控。李超同时强调,在看到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核心竞争力、诚心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方面还亟待提高。李超举例,从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法律适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及缺乏统一检测监控等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一是法律适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无论适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
二是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原因,各大类资产管理产品如投资者适应性管理等方面存在监管标准并不一致。
三是缺乏统一的检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对行业整体风险的检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信息支撑。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然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即期收益,但是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的环境,聚集了行业风险。
李超指出,上述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二是导致市场分割,三是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等。
赴任证监会副主席一年多之后,李超首次在公开场合对更加广义的资产管理行业问题表态。
事实上,李超在分管证监会机构业务的一年多来,已经身体力行地先后对私募机构资管业务、私募基金制度框架进行了重塑和监管强化;据了解,下阶段有关广义类私募的监管规则也有望在部际间酝酿。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实现多类型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仍然有待于现阶段分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完善,而从机构分类监管走向业务分类监管,或将成为有效治理资管乱象的重要路径。
28万亿“通道”规模“中国的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李超认为,“与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
这是李超到任证监会副主席并分管机构业务以来,首次针对除私募以外的泛资产管理领域所存在标准不一、嵌套严重等行业问题表态;而在过去, 这种变化可能来自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风险种类和宏观调控态度的调整。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子公司高管认为,今年以来证监会在针对包括通道业务等机构活动的监管格局上,更加靠近央行所倡导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例如在对待基金子公司上,证监会拟启动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规模约束,以缓释其利用资管计划从事监管套利对宏观调控带来的冲击。
“过去更多是央行在担负宏观调控的职责,比如利率和准备金等,但在目前的MPA框架下,银监、证监部门对MPA的贯彻力度也在加大。”上述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从李超的身份和表态来看,这种趋势似乎得到了印证。”
李超指出,虽然整体资管规模已达88万亿,但由于通道业务的存在,或让资管规模存在约达28万亿的规模存在“水分”。
“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李超指出,“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如此大规模的资管背后,其中许多都和银行、信托等融资类业务有关,这些业务实际上是在徒增社会融资总量和信贷规模,名义上资管是投资,但更多仍然是在融资,这显然是对MPA的影响。”上述基金子公司高管坦言。
证监会治理先行在李超看来,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导致市场分割、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问题可能成为资管乱象带来的次生问题,甚至一些行为也容易对系统性风险带来了积聚效应。
“部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途径,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腾挪资产,将业务从监管较严的市场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变相规避监管规定。”李超表示,“有的产品"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行"借贷"之实、叠加杠杆,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间传导,削弱了宏观调控、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一方面是对资管统一监管的表态,而另一方面则是证监会在其所辖资管业务层面的率先力行。
今年年中,证监会先后发布新八条底线(《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对私募业务和机构资管业务进行一系列规范。
8月底,近年来规模野蛮生长的基金子公司也迎来了净资本管理办法及新版管理规定等办法的意见征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私募管理条例》)将作为中长期私募业务监管的重要举措,有望从部际间层面酝酿与起草制定。这一举措将大概率同当前证监会层面所建立的统一的私募资管业务规则体系相呼应,共同成为构筑私募监管框架的基石。
事实上,一些官员和学者也曾提出,考虑到资管业务背后的实际关系仍然从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因此有理由将所有资管产品全部归口至证监会监管。
今年3月,央行前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谈及“分割监管”带给资管行业种种问题时就曾提出,“不同监管机构对应监管的理财产品理论上都应属于投资基金,并划归证监会监管,并以区分公募、私募的方式进行统一监管。”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统一资管业的监管标准仍然有待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监管调整的本质是利益博弈,而不同部门又下辖了不同类型的产品,解决标准统一的问题仍然需要打破利益隔阂,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上有所推动。”上海一家私募基金合伙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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