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于该文章部分内容较为敏感,经被访者同意,本文不显示任何被访者信息。
近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而在《条例》第十六条则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该法案的通过,为当前从事「人脸识别」的企业,再次敲响了「警钟」——如果他们在未经他人的许可下,私自采集他人个人信息,将违反相关规定。
简单点说,企业如果随意采集个人信息,那么其将担负法律责任。
而天津此次立法,也将为其他省市的立法提供了基础。不难想象,未来国内将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及内容,而从事人脸识别的企业,也将迎来更为坎坷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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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I时代的到来,「刷脸」已经成为国内科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