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商品和价格管理暂行细则

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商品和价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商品规范、有序、高效管理,维护采购公平,保证价格合理,根据军队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军队自行采购平台建设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托军队自行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的商品分为上架商品和未上架商品。所有标准化商品应当审核上架并分类入库管理。商品目录由大类和品种两级组成(见附件),由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根据部队采购需求动态调整确定并发布,同时报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局)备案。采购单位依托平台采购未上架商品,商品质量、价格、服务和合规性等事项,由采购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第三条平台上架商品库分为重点商品库、自选商品库、特色商品库和军队专用产品库。(一)重点商品库,主要包含单价较高或部队采购量较大的商品,实行唯一化、标准化管理,由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市场商品和部队需求情况,组织上架商品、确定市场参考价。未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可以录入商品信息、提交上架申请,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审核商品并确定市场参考价。重点商品有3家以上供应商(至少包含1家电商)同时报价的,才能上架销售,不满足该条件时,商品自动下架。已上架重点商品,不得作为自选商品和特色商品上架。(二)自选商品库,主要包含单价不高、部队采购量不大且需求分散多样的商品,由供应商按平台要求录入商品信息,自行上架和报价,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审核上架和监督管理。自选商品只能网上超市采购且单价不得超过1万元。自选商品1个月内累计销量达到5万元或50笔的,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审核商品价格的合理性、商品信息的合规性,确定市场参考价并纳入重点商品库管理。(三)特色商品库,主要包含满足特殊专业领域需要,或者特殊供应渠道、面向特殊群体的通用商品,包括科研仪器试剂、教学器材用具、保障高海边无部队商品等。由相关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特色商品专区,负责商品上下架、价格管控、供应商选取、采购监督等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四)军队专用产品库,主要包含训练器材、军用油料、炊事机械、国产自主可控信息化设备等军队专用设备器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单位采购管理门提出军队专用产品上架需求,确定军队专用产品(军品)目录,招标选取军队专用产品供应商、价格和服务,管理上下架军队专用产品。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第四条平台上架商品及配套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二)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三)严格按照商品目录分类上架。生产商只能申请上架本公司生产的商品,但具有优先上架权。(四)商品名称符合命名规则,商品型号规格、商品详情、商品图片、商品属性信息等与商品名称保持一致。(五)除军队专用产品外,应当是市场在售的标准化商品,且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具有明确的生产许可、技术参数。未在市场销售的、未定型的,以及定制或技术参数特殊的商品,不得在平台上架。(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免费退换货服务。(七)应当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且报价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供应商自有销售平台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销售平台实际销售价格。(八)电商申请上架商品时,应当提供电商自有销售平台或市场公开渠道的商品链接;生产商和销售商申请上架商品时,应当提供市场公开销售的链接或证明。(九)商品价格一般包含运输、安装费用。运输、安装、施工、集成等费用需要单独收取的,供应商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并与采购员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标准单独收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不得单独收取费用。(十)图书、音像、生鲜食品等存在风险隐患的商品及违禁和管制商品严禁上架,严禁依托平台采购。第五条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治敏感关键词或敏感图片库,对平台商品实时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商品。已上架的违规商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违规商品应当采取退货、换货等措施追回。第六条申请上架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同款商品已经纳入重点商品库的;(二)商品与商品类别填写不一致的;(三)商品命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商品名称中带有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的;(五)商品名称中无品牌或品牌与实际不符的;(六)商品参数填写不够详细、正确、规范、完整的;(七)商品介绍里包含针对供应商自身宣传介绍或供应商对产品提供的特殊服务的;(八)商品信息包含敏感词或违法违规图片的;(九)商品图片与商品名称不一致或商品图片不清晰的;(十)其他应当审核不通过的。第七条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审核申请上架商品,应当按照商品提交时间,由前至后依次审核。第八条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商品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情况、商品发布数量、价格监测数量、商品累计采购次数和金额、供应商商品数量、高频次商品采购排名等,形成数据分析报告。第九条采购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上架商品的市场通用性、参数规范性和价格合理性。商品和价格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市场停售、价格变动较大的商品,及时组织下架;商品参数、价格等有人为错误的,及时下架并对已经完成的采购项目进行追查;供应商报价畸高且无法说明理由的,进行相应处罚。第十条采购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对下列商品和价格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并分析原因,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一)大幅度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二)低量库存的;(三)销量过高或过低的;(四)成交价大幅波动的;(五)报价或上架时间过短的;(六)其他明显异常的。第十一条采购服务中心应当在平台醒目位置公布电话、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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